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原 告 韓婕珊
訴訟
代理人 秦竹青
被 告 台大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雪芳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告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
準備程序之
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候補法官於候補
期間,輪辦下列事務,. . . 二、充任地
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
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承辦
本件
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
是以
本院
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
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
惟查,
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倫股法官陳威帆繼續辦理,應
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
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