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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原   告 韓婕珊 訴訟代理人 秦竹青 被   告 台大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雪芳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告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 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 . . 二、充任地 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 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承辦本件 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 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 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倫股法官陳威帆繼續辦理,應 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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