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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9號 原   告 林泰榮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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