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9號
原 告 林泰榮
訴訟
代理人 許世昌
律師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中華航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