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0號
原 告 盧龍一
訴訟
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
被 告 誠真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國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