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7號
上 訴 人 康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鳳明
被
上訴人 派恩菲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997號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5年1月2日(已加計寄存10日)送達上
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3月2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