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97號 上 訴 人 康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明 被 上訴人 派恩菲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文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997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5年1月2日(已加計寄存10日)送達上 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3月2日始 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