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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6號 原   告 慶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伯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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