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16號
原 告 慶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智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億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伯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