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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4號 上 訴 人 青林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格大巨蛋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09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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