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4號
上 訴 人 青林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格大巨蛋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094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