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6號
上 訴 人 博雅互動(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偉
訴訟代理人 王婷婷
被
上訴人 曖維多媒體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行銷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5 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