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44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