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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44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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