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民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百零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 年5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
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