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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太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百零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 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 年5 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 年6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在卷足憑,其上訴自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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