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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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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生產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0號 原   告 千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生產契約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 認原告與被告間合作生產契約關係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起不 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上開合作生產契 約權利之價額若干(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民事 裁判參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該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分別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後,暫先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 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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