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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41號 上 訴 人 千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飯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444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零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 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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