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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 原   告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杰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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