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18號
原 告 黃世昌
訴訟
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
被 告 杰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郭瑋萍律師
連家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