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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莞和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麥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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