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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4號 原   告  采鴻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黃念儂 被   告  歐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霍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因被告霍安德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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