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7號
上 訴 人 許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福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字第476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
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