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0號 上  訴  人 互動在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錢亞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美玲因104 年度訴字第4780號請求給付 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8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23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