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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詩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 貳佰壹拾壹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 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 11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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