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酬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上 訴 人 上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以鏘 被 上訴人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