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43號
上 訴 人 上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以鏘
被
上訴人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雄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