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上 訴 人 揚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進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4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