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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5號 上 訴 人 揚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4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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