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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兆基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艷大因104年訴字第4962號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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