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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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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84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東方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碧燻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振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全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所占用之臺北 市○○區○○○路○ 段○ 號東方大廈屋頂部分,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起訴時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 明資料,例如:買賣契約書、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 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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