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84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東方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彭碧燻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張子特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振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全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所占用之臺北
市○○區○○○路○ 段○ 號東方大廈屋頂部分,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起訴時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
明資料,例如:
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
行情證明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