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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   告 黃湘涵 被   告 傑出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湘涵(原名黃渝涵)曾於民國101 年7 月間與是 時擔任被告傑出美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持有百分之百出資 額之訴外人蔡雅惠及訴外人李儀芳約定由原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予蔡雅惠,由蔡雅惠轉讓自己所持有之被告 公司出資額百分之33.3,即100 萬元之出資額予原告,李儀 芳亦以相同之條件支付價金以受讓出資額,三方共同為被告 公司之股東及執行業務之董事。詎原告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後 ,因任法人代表之蔡雅惠另有變更登記與申報期程考量,未 立即為主管機關之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或發 給股單,嗣另行起意稱其有單方面反悔撤回出資額轉讓之權 利,致遲至今日仍未為變更登記、股單之發給。原告經一再 口頭告知與協商未果,並寄發律師函敦促被告儘速為之,憾 仍全然未獲任何回應,始提起本訴等語。經查,依原告提出 之E-MAIL通訊內文、手機對話記錄、三方共同合作協議所示 ,並無任何關於系爭訴訟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有該E-MAIL通 訊內文、手機對話記錄、三方共同合作協議在卷可稽,此外 ,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茲既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 ○○路○○○ 號10樓,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公司最新登 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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