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南管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