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賴俊凱
王碧忠
徐青立
陳金柱
黃麗玉
林欣錦
胡麗娜
陳素蘭
郭毓倫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
莊雪玉
王兢婕
黃麗卿
林育德
陳洛喬
詹惠娟
陳秀榮
廖慶學
林淑容
范雅琪
蕭秋安
育成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
共 同 陳君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孟岑律師
被 告 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長智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胡培蘭」之記
載,應更正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胡培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