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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賴俊凱       王碧忠       徐青立       陳金柱       黃麗玉       林欣錦       胡麗娜       陳素蘭       郭毓倫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       莊雪玉       王兢婕       黃麗卿       林育德       陳洛喬       詹惠娟       陳秀榮       廖慶學       林淑容       范雅琪       蕭秋安       育成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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