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賴俊凱
王碧忠
徐青立
陳金柱
黃麗玉
林欣錦
胡麗娜
陳素蘭
郭毓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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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
莊雪玉
王兢婕
黃麗卿
林育德
陳洛喬
詹惠娟
陳秀榮
廖慶學
林淑容
范雅琪
蕭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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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子林新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809號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