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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裕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阪急阪神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63,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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