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近藤裕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阪急阪神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63,2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