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碩容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
被 告 潘昶鳴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藝名:傑士鳴)與原告固力狗娛樂有限公
司(下稱固力狗公司)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簽訂經紀合約
(下稱
系爭合約一),約定被告為原告固力狗公司之獨家特
約藝人,固力狗公司為被告對外經紀所有包含但不限於相關
電影、電視、立體
暨平面影像、廣告. . . 等之戲劇與
非戲
劇之演出、所有相關有聲與視聽出版品之策劃、製作與演出
事務唯一窗口,合約
期間自102 年8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
31日止。原告固力狗公司另於103 年1 月9 日與原告黑色餅
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色餅乾公司)簽訂專屬演
出經紀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二,與系爭合約一合稱系爭合
約),委託黑色餅乾公司為被告於全世界電影、電視劇、舞
台劇、廣告演出之獨家專屬經紀人,內容包括:電影、電視
劇、舞台劇、網路影片之經紀及授權之演出,與衍伸上述相
關的活動、宣傳、及其他演藝事宜的安排、訓練及管理。原
告固力狗公司與被告簽約前,即開始為被告安排視聽出版品
演出工作,102 年7 月28日被告擔任花世紀樂團歌曲「就讓
你開心」MV男主角;簽約後則安排全國廣播節目「全國聽音
樂」代班DJ、102 年12月間拍攝微電影「愛你一千年」男主
角。原告固力狗公司於簽約期間指派訴外人即員工吳雨潔擔
任被告經紀執行,多次提供公司處所讓被告住宿,讓被告使
用公司電腦,允許被告從事經紀事務以外之打工,於103 年
5 月4 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予被告。原告黑色餅
乾公司於簽訂系爭合約二後,即積極培育被告,並於103 年
2 月5 日確定採用被告為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所製作之電視劇
「電競高校」男主角,讓編劇依被告之個性、外型等塑造戲
劇角色特性、台詞內容及表演方式,為被告製作拍片用之製
服,進行表演課程訓練,「電競高校」於103 年7 月25日殺
青至103 年12月底,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積極向各製片公司推
薦被告,取得不少試鏡機會,並獲選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
- 城邦對抗賽」演員選手。
詎被告在「電競高校」拍片結束
後的宣傳期間,先於被告FB唯一官方粉絲專頁中註記「工
作相關請聯絡 bonniewu11@gmail.com 」,已涉違約,經原
告黑色餅乾公司發現要求改善後修改為「活動邀約請聯絡00
00000000邦妮」,仍屬違約行為;於103 年12月6 日違約私
自接案,還公開在被告FB粉絲專頁上;103 年12月22日原
告黑色餅乾公司在通訊軟體line的藝人群組裡公佈通知:公
司藝人要在104 年1 月6 日出席電影「同學會」特映會,被
告未履行,再次違約;更在103 年12月22日(收信日期103
年12月23日)分別發函予原告,謊稱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未
依約盡其最大努力為本人爭取表演機會,自簽約後
迄今僅有
一次有酬之表演機會」而藉故解約,同屬違約行為。原告固
力狗公司依系爭合約一第14.2條、第14.3條請求被告賠償
違
約金250 萬元,原告黑色餅乾公司除依系爭合約二第陸、⑷
條約定外,由於原告固力狗公司先與被告簽訂經紀合約,就
被告戲劇部分之經紀,由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接手,形成原告
固力狗公司與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共同經紀,系爭合約二僅是
增補系爭合約一,故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取得
按系爭合約一所
得主張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依系爭合約一第14.3條、第14
.1條請求,且被告違反契約並片面通知終止契約,已有預告
不為給付而致給付不能之情形,得依
民法第226 條規定請求
,若認被告可終止契約,經紀契約之性質接近於行紀,應類
推行紀之規定,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為被告支付之宣傳費共29,180元、預期利
益損失為2,852,500 元(預估被告未來之年收入至少163 萬
元,以合約期尚有3 年半計算,黑色餅乾公司預計可得之總
利益為5,705,000 元,再依系爭合約二,黑色餅乾公司就此
利益可分得50% 計算)。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固力狗公
司25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黑色餅乾公司2,88
1,6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不僅未定期舉辦訓練課程,未能提供使被告
成為專業演藝人員所必要之訓練,且原告所安排之演藝工作
,多數為無酬性質。102 年7 月28日被告所拍攝之花世紀樂
團MV「就讓你開心」為KTV 專屬,點閱率僅1,072 次,MV內
容未提到被告之名,對於被告之知名度毫無助益;且當時被
告尚未與原告固力狗公司簽約,被告並未獲得任何
報酬。又
被告擔任全國廣播節目「全國聽音樂」之代班DJ,係因原節
目主持人即花世紀樂團團長須服役,始委請被告幫忙,全國
廣播之官方網站並無任何關於被告擔任DJ之宣傳資訊,且被
告數月之錄製期間皆無報酬,此顯非原告固力狗公司替被告
所安排之工作。被告於102 年12月所拍攝之微電影「愛你一
千年」為學生製片,非由原告固力狗公司所安排,被告亦未
獲得任何報酬。被告並非「電競高校」男主角,原告黑色餅
乾公司為被告製作拍片用之制服準備不完善,表演課訓練係
針對該劇所有之演員,且表演訓練課程一開始非聘請表演專
業人員,而係舞蹈系人員教授,隨後因原告黑色餅乾公司認
該師並不
適任,於開拍後即不續聘,不僅造成時間浪費,亦
未使被告之專業能力獲得提升。儘管有上述不合理之情事,
被告仍全程配合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拍攝「電競高校」至順利
殺青,
惟自103 年1 、2 月與編劇面談起至103 年7 月25日
該劇殺青止,將近半年之戲劇工作時間,被告僅獲得39,000
元,且至103 年11月28日始全部給付完畢(其中15,000元以
現金給付,103 年10月24日以票據給付15,000元,103 年11
月28日以票據給付9,000 元),此為被告自102 年8 月1 日
簽約起至103 年12月23日終止合約止,經由原告安排所受領
之唯一收入。原告黑色餅乾公司
所稱向各製片公司之推薦僅
為電子郵件往來,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方式;且被告自103 年
7 月25日「電競高校」拍攝結束至終止合約止,近5 個月期
間僅有2 次試鏡機會,更顯原告未盡經紀公司之義務。網路
遊戲「英雄聯盟- 城邦對抗賽」僅係被告為宣傳「電競高校
」所參與之活動,活動時間為103 年11月7 日至8 日,被告
迄今未獲取任何報酬。「電競高校」之上映日期遙遙無期,
宣傳活動寥寥可數,被告之知名度並未因「電競高校」之拍
攝及後續宣傳而有所提升,且因原告未妥善為被告安排演藝
工作,致使被告自102 年8 月1 日簽約起至103 年12月23日
終止合約止,僅獲得39,000元之報酬,被告於生活極端窘迫
之下,須參與人體藥物試驗以維生計。而訴外人吳雨潔為帶
被告入行之人,離職前原即負責處理被告經紀事務,雖於10
3 年6 月底離職,就被告之經紀事務仍委由吳雨潔協助,原
告不僅知情,且無任何
異議,更支持由吳雨潔協助被告,至
103 年9 月27日始否認
上開事實。另原告所指稱103 年12月
6 日被告私自接案之事,係因原告未妥善為被告安排演藝工
作,被告久無收入,在友人介紹下之打工機會,工作性質為
在百貨公司保養品專櫃作推廣人員,非屬系爭合約約定之演
藝經紀事務範疇。103 年12月22日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在通訊
軟體line上告知之訊息,因該群組未納入全體藝人,非屬正
式聯絡管道,且被告已於103 年12月22日寄出
存證信函終止
合約,被告並無配合原告指示參與活動之理,縱未出席原告
活動亦非屬違約。系爭合約之性質應屬
委任契約,被告有隨
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因原告遲未安排工作予被告,違約情節
重大,雙方信任關係已動搖,被告自得依民法第549 條規定
及系爭合約一第14.1條、系爭合約二第肆、⑷條隨時終止委
任關係,與
權利濫用無涉,則系爭合約於被告之存證信函送
達時即103 年12月23日已合法終止。又原告所主張之損害並
未發生,
縱有損害亦非因雙方合約終止所導致;且雙方訂定
之經紀合約屬
定型化契約,多數約款違反民法第247 條之1
之規定,應屬無效。縱認其中違約金條款為有效,因違約金
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依民法第252 條酌減。系爭合約二第陸
、⑷條及系爭合約一不得作為原告黑色餅乾公司之
請求權基
礎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65頁反面、第72頁):
(一)原告固力狗公司與被告於102 年8 月1 日簽訂經紀合約。
兩造於103 年1 月9 日簽訂專屬演出經紀合約書。
(二)被告於103年8月25日有拍攝宣傳照。
(三)被告有拍攝花世紀樂團「就讓你開心」MV、「愛你一千年
」MV、陳玉玫MV、RICK「破碎」MV。
(四)被告有參與戲劇「電競高校」之演出。
(五)被告有參加103 年網路遊戲「英雄聯盟- 城邦退抗賽」擔
任選手。
(六)被告於103 年12月22日以北投實踐郵局第168 、169 號存
證信函通知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及原告固力狗公司終止系爭
經紀合約,經原告於103 年12月23日收受。
(七)被告自103 年7 月25日電競高校拍攝結束至103 年12月22
日期間有2 次試鏡機會。
(八)被告之微博有經
認證加V。
(九)被告因電競高校取得現金15,000元、103 年10月24日以票
據給付之15,000元、103 年11月28日以票據給付之9,000
元。
(十)原告固力狗公司於103 年5 月26日給付被告10,000 元。
四、
本件經兩造協議整理爭點為:(一)被告自102 年8 月1 日
至103 年12月23日止經原告安排所獲得之報酬為何?(二)
被告是否有違約之情事?(三)被告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經
紀合約是否已合法終止?(四)系爭經紀合約之違約金條款
是否有顯失公平而無效之情形?(五)原告固力狗公司若得
請求違約金,該違約金是否應予酌減?(六)原告黑色餅乾
公司依約得否請求被告賠償宣傳費用29,180元及所失利益2,
852,500 元?(見本院卷二第65頁反面、第72頁)。茲就兩
造爭執分別敘述如下:
(一)被告自102 年8 月1 日至103 年12月23日止經原告安排所
獲得之報酬為何?
1. 兩造均不爭執被告因「電競高校」取得現金15,000元、10
3 年10月24日以票據給付之15,000元、103 年11月28日以
票據給付之9,000 元,及原告固力狗公司於103 年5 月26
日給付被告10,000元
等情,已如前述。原告固力狗公司主
張103 年5 月26日係借款10,000元予被告,被告並於103
年8 月14日領得「電競高校」三集酬金後返還借款10,000
元,並提出原告固力狗公司內部帳明細為憑(見本院卷一
第282 頁),被告則辯稱係被告拍攝「電競高校」之預付
報酬,並非借款,涵蓋在所領取之現金15,000元裡面等語
。查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所提出之原告固力狗公司內部帳明
細為真正,且證人吳雨潔證稱原告固力狗公司於103 年5
月26日給被告10,000元,是電競高校預支的酬勞,是包含
在39,000元裡面乙情
無訛(見本院卷一第63頁反面),足
認被告因「電競高校」共領取39,000元報酬。
2. 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4 月1 日拍攝RICK MV 有領取9,00
0 元酬勞,拍攝花世紀樂團MV、高玉玫MV也有提供車馬費
一支1,000 元到1,500 元不等作為酬勞,但都因被告以低
收入戶為由請求公司不要簽單等語,被告則辯稱RICK MV
之拍攝係被告友人介紹,原拍攝報酬為15,000元,被告主
動知會原告並遭扣除40% 佣金,被告實得僅9,000 元,被
告拍攝高玉玫、花世紀樂團均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查原
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拍攝花世紀樂團MV、高玉玫MV確實獲
有車馬費或任何報酬,且
觀諸被告所提出預收預付款明細
表(見本院卷一第217 頁)確實未見列有「就讓你開心男
主角費用」事由之項目,原告僅空言指稱當時支付給原告
固力狗公司員工吳雨潔之雜支費5,000 元,其中即包含被
告車馬費1,000 元,被告為維持低收入戶資格要求不簽單
云云,然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尚
難認原告主張有提供車馬
費乙節為真實可採。又查證人吳雨潔於105 年4 月20日到
庭
結證稱:之前任職於原告固力狗公司,於前年6 月底離
職,被告拍攝RICK MV 是透過伊安排的,因為RICK是伊朋
友,找伊安排男女主角,因為會用到公司的拍攝器材,所
以伊有報給公司,那時候RICK給予的費用是15,000元,那
時候把該有的4 成給公司,公司抽6,000 元,被告實際拿
取9,000 元,報價包括拍MV或後製,這部分伊是要詢問過
公司的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參以原告提出之影片委
託製作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285 頁)顯示,訴外人尤國
豪係於104 年3 月5 日委託原告固力狗公司製作音樂錄影
帶,而
斯時證人吳雨潔尚在原告固力狗公司任職,且當時
係在系爭合約一合約期間內,被告對原告固力狗公司依據
系爭合約一約定就酬勞抽取百分之四十之佣金亦不曾有所
爭執,自應認被告收取9,000 元屬因原告固力狗公司經紀
所得之酬勞。
3.
是以,被告自102 年8 月1 日至103 年12月23日止經原告
安排所獲得之報酬共計48,000元。
(二)被告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經紀合約是否已合法終止?
1. 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
法律所
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
條、第529 條分別定有明文。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
債」各節所規定之契約,固可謂為
有名契約,但並不能因
而涵蓋所有類型之契約,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倘當事人
因自由訂定而不能歸類之其他無名契約,自仍可
類推適用
民法相關之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意
旨
參照)。次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
人之權利,雖
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
然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
,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
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
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
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適用;委任契
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
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2. 觀諸卷附系爭合約一(見本院卷一第10至12頁)約定:「
茲因甲方(即原告固力狗公司)欲簽署乙方(即被告)為
甲方之獨家特約藝人,雙方同意甲方為乙方對外經紀事務
唯一窗口。」、第2 條演藝業務代理範圍「2.1 所有包含
但不限於相關電影、電視、立體暨平面影像、廣告. . .
等之戲劇與非戲劇之演出。2.2 所有相關有聲與視聽出版
品. . . 之企劃、製作與演出之安排與執行。2.3 所有於
合約期間內完成或合約期間之前完成但尚未發表之音樂著
作. . . 全部專屬授權甲方於全世界獨家代表乙方行使所
有著作權及與著作權相關之權利,包括使用同意權行使及
使用報酬之決定及收取. . .2.4所有相關無聲之出版品.
. . 之策劃、製作與發行。2.5 所有與上述相關的活動、
演出、宣傳及其他任何商業與非商業之表演事宜安排及管
理。」、第3 條「3.1. . .乙方經紀收入報酬由甲方領取
,酬勞分配如下:乙方演出酬勞扣除直接成本(包括宣傳
、行銷、企劃、通告車資、餐費領支、等等)百分之四十
為甲方所得;百分之六十為乙方所得。3.2 雙方同意酬勞
之支付以每月五日為結算日,甲方於結算日六十日內提供
報表及支付乙. . .3.3台灣地區以外之任何收入,應以甲
方自其海外所收取之實收淨額扣除直接成本. . . 給乙方
費用。」、第4 條「本合約期間,非經甲方同意或接洽安
排,乙方不得私
自承諾(接)或授權其他任何第三者,處
理或安排本合約所約定之所有之相關事物。. . . 」,卷
附系爭合約二(見本院卷一第13、14頁)約定「茲就甲方
(即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為乙方成員(即被告)演藝事業
之規劃、執行、拓展等專屬經紀之相關事宜. . . 」、第
壹條「乙方(即原告固力狗公司)委託甲方擔任乙方成員
其於全世界電影、電視劇、舞台劇、廣告演出之獨家專屬
經紀人內容包括:電影、電視劇、舞台劇、網路影片之經
紀及授權之演出。與衍伸上述相關的活動、宣傳、及其他
演藝事宜的安排、訓練及管理。」、第肆條「⑴甲、乙雙
方同意按下列比率. . . 計算經紀費用分配如下. . . 本
表格所稱之所得包括所有乙方成員收受或得收之金錢利益
,無論其為薪資、分紅、贈品、或其它報酬。⑶本合約
存
續期間內,乙方成員演出酬金定為每月5 日領取,但金額
需以上月份甲方已經請得之總演出酬勞(現金或支票已經
兌現者)為計算基準。. . . 」等內容,可知原告固力狗
公司與被告所簽訂之系爭合約一係約定被告委託原告固力
狗公司代其處理演藝業務之經紀事務,由原告固力狗公司
為被告之演藝事業之經紀管理、安排各種宣傳、收取報酬
等勞務,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二則係原告固力狗公司委託
原告黑色餅乾公司處理被告於全世界電影、電視劇、舞台
劇、廣告演出、宣傳、訓練及管理等經紀事務。是原告依
系爭合約之約定,既係經紀管理被告於國內外之演藝事業
,並代理被告就演藝事業之相關事項,與
第三人為任何約
定或洽詢演出等,並代為收取被告於演藝事業所得報酬及
收益等勞務,
足徵被告有委託原告處理事務之真意,故系
爭合約所表彰之
法律關係,
乃屬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而
系爭合約復無從歸類於其他目前法律規定之有名契約,則
本件應屬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
關於委任之規定。
3. 被告雖辯稱原告未妥善為被告安排演藝工作,使被告自10
2 年8 月1 日簽約起至103 年12月23日終止合約止,僅獲
得39,000元之報酬,原告違約情節重大,被告自得依系爭
合約一第14.1條及系爭合約二第肆、⑷條約定終止系爭合
約云云。然按系爭合約二第肆、⑷條約定:「甲方(即原
告黑色餅乾公司)盡最大努力為乙方成員(即被告)爭取
任何一項演出合約最大的福利,但表演合約或聘僱契約未
提供的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食宿、人員等),雙方
同意從收入所得中扣除每筆演出酬勞所產生的費用,再按
甲、乙雙方比率分配之。」,顯係就被告簽立之表演合約
或聘僱演出的福利而言,且義務人為原告黑色餅乾公司,
而非原告固力狗公司,被告主張據系爭合約二第肆、⑷條
約定終止系爭合約,已有未合。又原告黑色餅乾公司並非
系爭合約一之當事人,不受系爭合約一約定之
拘束,被告
亦不得執系爭合約一之約定終止與原告黑色餅乾公司間之
契約關係。再者,縱認被告拍攝花世紀樂團「就讓你開心
」MV、高玉玫MV、擔任全國廣播節目「全國聽音樂」代班
DJ,並無報酬,對被告知名度毫無助益,且被告自103 年
7 月25日「電競高校」拍攝結束至被告終止合約止僅有2
次試鏡機會,「英雄聯盟- 城邦對抗賽」係被告為宣傳「
電競高校」所參與之活動,被告未獲取任何報酬,原告未
曾替被告安排領時薪之專櫃推廣工作,未定期舉辦訓練課
程等情屬實,觀諸系爭合約內容,亦難認定原告有違約情
事,造成被告名譽或權利之損害,故被告依據系爭合約一
第14.1條約定終止系爭合約,亦不可採。
4. 又系爭合約既屬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約,而應類推
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已如前述,而觀諸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
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故各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聲明解
約。蓋委任契約之成立,乃係基於當事人間相互之信任關
係而生。如其信任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
,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意旨。而所謂信任關係,屬於
主觀意願問題,若一方主觀上對於他方之信任有所動搖時
,不問其客觀之理由為何,均得許其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否則勉強維持契約關係,難達契約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
台上字第1175號判決參照)。細譯系爭合約為專屬經紀契
約,原告擁有被告各項演藝工作之專屬經紀權,包括全世
界所有電影、電視、立體暨平面影像、廣告等戲劇與非戲
劇之演出、有聲與視聽出版品之策劃、製作與演出、音樂
著作、無聲出版物之策劃、製作與發行及所有相關之活動
、演出、宣傳及其他商業與非商業之表演事宜,顯見原告
享有之經紀權範圍甚廣,且系爭合約一期間長達5 年、系
爭合約二期間自103 年1 月15日起至108 年7 月31日止,
被告不得與第三人洽談演藝工作,原告
有權代理被告為經
紀職務之一切決定,代領原告之演藝活動收入。而被告之
演藝生涯有限,如原告之努力無法使被告產生信賴感,自
不能受契約限制而排除被告另循其他途徑之可能。況被告
既已指摘原告未盡其安排演藝經紀事務之義務,顯見被告
對原告所安排演藝事業之信賴基礎已經產生動搖,若強令
被告續由已無信賴基礎之原告經紀管理其演藝事業,必無
法適當履行所安排之工作。綜合上情交互以觀,且
揆諸首
揭說明,系爭合約既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
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被告受限於約定之終
止事由,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之系爭合
約雖約定存續期間及終止之特定事由,仍不排除民法第54
9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且系爭合約均無明文排除隨時終
止合約之約定,應認於兩造所約定處理之事務尚未完成或
期限尚未屆至前,被告得隨時終止系爭合約;而被告於10
3 年12月22日既已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合約一、二,有北投
實踐郵局第168 、169 號存證信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38、39頁),且經原告
自認已於103 年12月23日收受在
案,是揆諸首揭說明,系爭合約於103 年12月23日業已合
法終止。
5. 原告另主張被告違約在先,並選擇在「電競高校」後製工
作尚未完成、原告已將被告與「電競高校」做主要聯結而
推銷的時期,片面表示終止經紀契約,打亂原告黑色餅乾
公司對電視劇「電競高校」及被告的佈局,引發旗下藝人
的議論以及對電視劇「電競高校」後續合作的不安,嚴重
影響電視劇「電競高校」的打片,造成原告將來損失高達
5,705,000 元,被告主張終止合約係違反
誠信原則、權利
濫用之行為云云。然被告於Facebook官方粉絲專頁中註記
「工作相關請聯絡 bonniewu11@gmail.com 」,經黑色餅
乾公司發現要求改善後雖有修改,仍保留「活動邀約請聯
絡0000000000邦妮」之註記,及於103 年12月6 日在百貨
公司保養品專櫃擔任推廣人員,均尚難認定係違反系爭合
約之行為(詳如後述)。另按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
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足見被告如於不利之時期終止系爭合約
,原告自非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反
觀被告於長達5 年之合約期間內,可得從事各項演藝活動
之自由及權利,係由原告全權掌控,系爭合約對於原告應
履行之經紀工作全無任何明確約定及要求,僅完全憑藉兩
造間之信賴;如原告於合約期間內客觀上怠於經紀事務之
處理,或其規劃方向與被告主觀意願相悖,致兩造信賴基
礎喪失,倘未賦予被告終止契約之權限,被告之生活及工
作權利勢將毫無保障。則基於利益權衡,自未能排除被告
得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終止契約之權利,並無違反
誠實信用原則可言。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終止乃違反誠信原
則、權利濫用云云,自無足採。
(三)被告是否有違約之情事?
1. 原告主張被告於其Facebook官方粉絲專頁中註記「工作相
關請聯絡 bonniewu11@gmail.com 」,已涉違約,經原告
黑色餅乾公司發現要求改善後雖有修改,但仍保留「活動
邀約請聯絡0000000000邦妮」之註記,仍屬違反系爭合約
合約、民法第543 條之行為等語。然查,證人吳雨潔證稱
:被告從簽給固力狗公司開始有個人粉絲專頁,就一直都
是寫伊為聯絡人,(提示本院卷一第34頁)上方的圖頁從
他簽給固力狗公司之後就是如此記載,下方是黑色餅乾公
司老闆娘戴譽莉問伊,為何粉絲專頁上寫伊的名字,因為
戲劇已經簽給黑色餅乾公司,那時候就改成戲劇是聯絡戴
譽莉,其他活動邀約的話就是寫伊,在被告發函終止經紀
合約前,只有帶被告去試鏡,沒有接過任何案子等情明確
(見本院卷二第62頁反面、第63頁),而吳雨潔原為原告
固力狗公司之員工,經原告固力狗公司指派擔任被告之經
紀執行,且被告於Facebook官方粉絲專頁中註記「工作相
關請聯絡 bonniewu11@gmail.com 」或「活動邀約請聯絡
0000000000邦妮」亦難認有對外宣稱吳雨潔為唯一經紀事
務代理人之意,參以被告辯稱吳雨潔雖於103 年6 月底離
職,原告就被告之經紀事務仍委由吳雨潔協助,原告不僅
知情且無異議,
業據提出於103 年7 月8 日、同年月14日
、同年月16日將電視劇「電競高校」拍攝相關事宜寄給吳
雨潔之電子郵件,及103 年10月14日通知吳雨潔被告拍攝
「電競高校」之報酬及匯入吳雨潔帳戶之Line對話紀錄為
憑(見本院卷一第220 至223 頁),因此尚難僅憑被告在
Facebook官方粉絲專業上留有吳雨潔之連絡方式,即遽為
認定被告違反系爭合約。
2. 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12月6 日利用自身外型相貌身材等
優勢,擔任品牌推廣站在櫃前對顧客進行合影,就是業界
所稱之MD男模,實質即屬於演藝表演行為,違約私自接案
,被告則辯稱是打工,工作性質為在百貨公司保養品專櫃
作推廣人員,俗稱PB(PROMOTE BOY ),非屬系爭合約約
定之演藝經紀事務範疇等語。依系爭合約一第2 條演藝業
務代理範圍約定「2.1 所有包含但不限於相關電影、電視
、立體暨平面影像、廣告. . . 等之戲劇與非戲劇之演出
。2.2 所有相關有聲與視聽出版品. . .2.3所有於合約期
間內完成或合約期間之前完成但尚未發表之音樂著作. .
. 2.4 所有相關無聲之出版品. . .2.5所有與上述相關的
活動、演出、宣傳及其他任何商業與非商業之表演事宜安
排及管理。. . . 」之內容,另觀諸被告與廠商聯繫之電
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337 頁)記載之工作內容為「不定
時將氣球灌氣、發送給客人聚客。」、「持活動手舉牌,
拉路過客人到櫃上預約參加體驗『芳香精露肩頸紓壓』,
客人完成體驗後還可得好禮乙份。」、「鼓勵客人打卡」
、「發放芳香精露DM」、「依櫃上小姐指示工作」等項,
參以被告僅領取時薪350 元、6 小時之薪資(見本院卷一
第231 頁)等語,尚難認該工作屬系爭合約一所指演藝業
務代理範圍內之活動,自無從認定被告有違約情事,更非
屬第14.2條所指自行接洽表演事宜之情形。
3. 原告主張103 年12月22日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在通訊軟體li
ne的藝人群組裡公佈通知:公司藝人要在104 年1 月6 日
出席電影「同學會」特映會,這是公司為旗下藝人爭取的
曝光機會,被告未履行1 月6 日公司通告再次違約,且在
103 年12月22日分別發函予原告藉故解約,均屬違約行為
,且被告於單方片面終止合約後違約私接情事持續發生云
云。然承前所述,系爭合約屬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
約,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被告應得類推適
用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隨時終止系爭合約。而被告已
於103 年12月22日發函予原告終止系爭合約,系爭合約於
103 年12月23日業已合法終止。是以,被告於103 年12月
2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合約自非違約。又系爭
合約經合法終止後,被告
嗣後已無依約履行之義務,因此
,被告縱未參加電影「同學會」特映會,甚或與第三人接
洽演藝工作,亦不屬違約。
4. 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公開使用原告為其拍攝宣傳照
之有關照片,以及有關偶像劇「電競高校」之照片,亦屬
違反系爭合約約定,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03
、304 、308 至310 頁)。被告則辯稱原證27之照片為花
絮照,並非劇照,系爭合約僅載明原告擁有智慧財產權,
並未有被告不得公開照片之限制,且被告早在103 年8 月
25日即上傳Facebook粉絲專頁上,原告當時亦未有反對之
意思表示等語。查該等照片究是否為「電競高校」之劇照
抑或僅係演員私下之拍照,是否係原告拍攝之宣傳照,被
告究竟在何處公開及公開之時間均屬未明之情形下,已難
認定被告確有原告主張之前開情事,再者,觀諸兩造簽訂
之系爭合約一、二均無明確約定被告不得使用自己之宣傳
照之相關規定,自難遽為被告有原告主張之前開違約情事
。原告另主張被告自認在103 年6 月之後,不論是拍攝電
視劇通知吳雨潔或匯款匯入吳雨潔帳戶等,本意即係另外
委託由訴外人吳雨潔負責被告演藝經紀事務,顯然違約肇
始於103 年6 月等情,然證人吳雨潔證稱:伊6 月底離職
的時候,原告固力狗公司老闆跟伊說,因為被告是伊的朋
友,但她對被告沒有任何想法,不知如何操作,所以她說
被告的經紀合約部分因偽卡到第三人黑色餅乾公司,她沒
有辦法直接把合約寫白紙黑字轉給伊,但後續的活動都是
由伊直接向黑色餅乾公司老闆聯繫,因為當時被告還在拍
戲,固力狗公司老闆跟伊說,所有被告的通告對口針對伊
就可以,費用的部分會把固力狗公司抽成的部分給伊,所
以固力狗公司收到黑色餅乾公司錢之後,固力狗公司直接
給伊,是固力狗公司本來的4 成抽成,是固力狗公司老闆
曹碩容匯給伊的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2頁反面、第63
頁反面),是以,原告此節主張,亦不足採。
5. 綜上,尚難認被告有何違約行為。
(四)原告固力狗公司主張依系爭合約一第14.2條、第14.3條請
求被告賠償違約金250 萬元,有無理由?
按系爭合約一第14.2條、第14.3條約定:「本合約有效期
間,乙方倘因個人因素,自行接洽表演事宜者,視同違約
;甲方可依丙方擅接演出酬勞,要求50倍之賠償,乙方沒
有異議。」、「除本合約有特別規定,如有一方違約行為
,未違約之一方得請求違約之一方繼續完成履行合約之義
務並負擔法律訴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會計
師費用及
裁判費用等),違約之一方對於因他方因違約所
生之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懲罰性違約賠償金新台幣
伍百萬元。」,有系爭合約一附卷
可參。查被告並無自行
接洽表演事宜之情形,亦無違約之行為,已如前述,原告
固力狗公司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符合系爭
合約一第14.2條、第14.3條之情形,故原告固力狗公司依
據系爭合約一第14.2條、第14.3條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25
0 萬元,
自屬無據,無從准許。又原告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
部分,既於法未合,則就兩造協議整理之爭點四系爭合約
一之違約金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而無效之情形及爭點五違
約金是否應予酌減(見本院卷二第65頁反面、第72頁),
本院即無再一一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五)原告黑色餅乾公司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為被告
支付之宣傳費共29,180元、預期利益損失為2,852,500 元
,有無理由?
1. 系爭合約二第陸、⑷條約定「倘乙方(即原告固力狗公司
)和成員(即被告)之權利遭第三人侵害,其應配合甲方
(即原告黑色餅乾公司)依法起訴或告訴;其所獲得之損
害賠償金額扣除律師費、裁判費用等相關行政費用後,其
餘額平均分配甲乙雙方」,該條約定顯見係適用於第三人
侵害原告固力狗公司和被告權利,原告固力狗公司及被告
獲得之損害賠償金額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後應由原告平均分
配之約定,顯然係原告固力狗公司與原告黑色餅乾就對訴
外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內部分配約定,與本件原告黑色餅
乾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之情形迥然不同,原告黑色
餅乾公司尚無從據前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
2. 原告另主張由於原告固力狗與被告簽訂系爭合約一後,就
被告戲劇部分之經紀,由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接手,形成原
告固力狗公司與原告黑色餅乾公司共同經紀,系爭合約二
僅是增補系爭合約一,原告黑色餅乾公司自取得按系爭合
約一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又被告違反契約並片面
通知終止契約,已有預告不為給付而致給付不能之情形,
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原告自可請求損害賠償;若認被告
可終止契約,則應類推行紀之規定,而有民法第549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查,系爭合約二乃係原告固力狗
公司委託原告黑色餅乾公司擔任被告於全世界電影、電視
劇、舞台劇、廣告演出之獨家專屬經紀人,並經兩造簽章
成立,然原告黑色餅乾並非系爭合約一之契約當事人,且
細觀系爭合約二內容亦未約定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當然取得
系爭合約一之權利義務,是以,原告黑色餅乾公司無從依
據系爭合約一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承前所述,被
告本得隨時終止系爭合約,自無所謂給付不能之情事,原
告黑色餅乾公司主張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請求,
亦屬無據
。
3. 另按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 條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所
謂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不受該項損害而言
,非指當事人間原先約定之報酬(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
第1536號判決參照)。原告黑色餅乾公司主張縱認被告可
終止系爭合約,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宣傳費用29,180元及所失利益2,852,500 元云云,並提出
宣傳費支出憑證、黑色餅乾公司對被告之工作規畫及預期
利益(見本院卷一第40至43頁)為證。然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被告於103 年12月終止合約時為不利於原告之時期。又
縱因被告終止而未能獲取原可得之報酬,依前開說明並非
民法第549 條第2 項前段所定之損害,而與該條所規定之
損害賠償要件不符。況原告自行製作所謂被告之工作規畫
及預期利益,亦無任何證據可資憑證。又原告所提出之宣
傳費支出憑證無法證明係為被告支出之宣傳費,再者,原
告於該期間既得收取被告各項演藝活動酬勞之佣金,故縱
認原告確實有為被告支出前開宣傳費用,亦已依約取得相
當之佣金報酬為
對價,難認係受有損害。是原告逕以被告
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終止系爭契約,致伊受喪失合理期
待可獲得之報酬為由,據以依民法第549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難認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固力狗公司依據系爭合約一第14.2條、第14
.3條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原告黑色餅乾公司依系爭合
約二第陸、⑷條、系爭合約一第14.3條、第14.1條、民法第
226 條、第549 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黑色餅乾
公司為被告支付之宣傳費共29,180元、預期利益損失為2,85
2,500 元,合計共2,881,6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
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