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昶鳴因104 年度訴字第844 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1,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