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昶鳴因104 年度訴字第844 號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81,68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