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抗告人雖曾減縮
上訴聲明,但
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
抗告人
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
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 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30 號
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可
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於105 年9 月
5 日提出書狀減縮上訴聲明,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
惟仍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
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
揆諸首揭判例意旨,仍應認其
上訴
不合法而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