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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固力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黑色餅乾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譽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抗告人雖曾減縮上訴聲明,但 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抗告人 既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 之裁判費,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要無不合( 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 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30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8 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 按,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於105 年9 月 5 日提出書狀減縮上訴聲明,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仍未於限期內補繳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 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揆諸首揭判例意旨,仍應認其上訴 不合法而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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