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6,8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