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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宥鑫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6,8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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