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林漢凌
訴訟
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
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陳雅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