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漢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啟
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