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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加盟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漢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雙向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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