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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達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琦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複代理人  吳桂鈴 被   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于清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9,810元,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具狀擴張訴 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5,15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即駁回此部份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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