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達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琦森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複代理人 吳桂鈴
被 告 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于清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9,810元,
惟原告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具狀擴張
訴
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4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35,15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
,尚應補繳1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即
駁回此部份
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