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鏵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勝雄
被 告 洪瑞種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