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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鏵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勝雄 被   告 洪瑞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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