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順銘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0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