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
被 告 葉俊斌
訴訟代理人 喬正一律師
被 告 蕭正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劉輝照
被 告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被 告 郭佩瑛
被 告 連銘坤
被 告 原鉅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薛義銓
被 告 薛義慶
被 告 連秀芳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被 告 明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李愛
被 告 生進企業有限公司
兼明朗企業有限公司、生進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連秀芳
徐啟文
徐啟瑞
徐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