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聰德
因104 年重訴字第1037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