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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聰德 因104 年重訴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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