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
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趙清皪
法定代理人 陳思陸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陳思陸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葛倫泰律師
被 告 陳琪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被 告 武如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複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林豐泉
張天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張芳梅
張芳錱
追加被告 陳馨
張恩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莫詒文律師
追加被告 僑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力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追加被告 李孟樵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
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