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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趙清皪 法定代理人 陳思陸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陳思陸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葛倫泰律師 被   告 陳琪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被   告 武如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翁詩淳律師 上一人 複複代理人 馬啟峰律師 被   告 林豐泉       張天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張芳梅       張芳錱 追加被告  陳馨 訴訟代理人 江泠律師       莫詒文律師 追加被告  僑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自力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複代理人  馬啟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追加被告  李孟樵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追加被告  張順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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