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游濟仰
游雅竹
謝麗婉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麟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增列本裁定之附件及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漏列附件及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