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麟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濟仰、游雅竹及謝麗婉間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9,888,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36,5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