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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SILK TEXTILE INDUSTRIES(S)PTE LTD        (即松井邦彥) 訴 訟 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碧多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慧貞 被    告 徐志榮        徐士能        徐演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 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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