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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開惇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肆萬壹玖佰貳拾 肆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元 ,原告嗣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具狀擴張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變更為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 判費,原告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追加請求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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