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開惇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肆萬壹玖佰貳拾
肆元,原告已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元
,原告
嗣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具狀
擴張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變更為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
判費,原告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追加請求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