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褘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鵬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千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
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
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