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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褘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千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 貳佰零柒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 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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