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
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伍佰柒拾參
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