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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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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 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伍佰柒拾參 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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