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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Evergreen Tre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源隆 原   告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鈳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444,080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於104年8月5日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為31.812元 ,兌換人民幣為5.148元,有台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在卷可按(卷2 第72頁),而本件原告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美金776, 673.98元,依照上訴匯率換算新台幣為24,707,55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原告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係請求美金 789,111.48元以及人民幣255,627.42元,依照上訴匯率換算新台 幣分別為25,103,214元、1,315,970元,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所主張數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計新 台幣51,126,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1,944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444,080元,尚欠新台幣1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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