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Evergreen Tree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蔡源隆
原 告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鈳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 告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
台幣444,080元,
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於104年8月5日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為31.812元
,兌換人民幣為5.148元,有台灣銀行牌告匯率表在卷
可按(卷2
第72頁),而本件原告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美金776,
673.98元,依照
上訴匯率換算新台幣為24,707,55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原告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係請求美金
789,111.48元以及人民幣255,627.42元,依照上訴匯率換算新台
幣分別為25,103,214元、1,315,970元,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所主張數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共計新
台幣51,126,7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1,944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444,080元,尚欠新台幣1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