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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Evergreen Tre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源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鈳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為美金1,336,160.25元(661,455. 55+674,704.7),依照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31.812元為計算,為 新台幣42,505,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57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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