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Evergreen Tre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蔡源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鈳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為美金1,336,160.25元(661,455.
55+674,704.7),依照新台幣兌換美金匯率31.812元為計算,為
新台幣42,505,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台幣57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