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凌小惠
訴訟
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凌大賢
凌莊賢
凌瑞賢
行聲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華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凌大賢、凌莊賢、凌
瑞賢給付新台幣(下同)5,142,69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
被告行聲數位有限公司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號12樓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
(
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
課稅現值為依據),並
按上開交易價值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
訟標的金額5,142,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於扣除已繳裁判費69,607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