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凌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凌大賢       凌莊賢       凌瑞賢       行聲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華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凌大賢、凌莊賢、凌 瑞賢給付新台幣(下同)5,142,69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 被告行聲數位有限公司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號12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 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上開交易價值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5,142,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於扣除已繳裁判費69,607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