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凌小惠
訴訟
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張蕙
被 告 凌大賢
行聲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大賢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惟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
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擴張
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後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