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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凌小惠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張蕙 被   告 凌大賢       行聲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大賢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 26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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