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小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聲數位有限公司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
玖拾捌元(計算式:4,559,938+10,316,960=14,876,898),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