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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聲數位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柒萬陸仟捌佰 玖拾捌元(計算式:4,559,938+10,316,960=14,876,89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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